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外,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 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6. 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
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原文地址:https://hrss.yn.gov.cn/NewsView.aspx?NewsID=40547&ClassID=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