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要求,经认真履行企业自愿申报、部门联合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等相关建设实施程序,现公布自治区第二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入围企业同步列入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为做好对入围企业的建设培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动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建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努力构建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鼓励支持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自身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培育举措。入围企业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入围企业的建设培育期至少1年或1年以上。建设培育期满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逐年、分批次对入围企业进行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推介。
三、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加强管理,不得侵犯学生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相关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rst.nmg.gov.cn/zfxxgk/fdzdgknr/zhengcewenjian/202112/t20211216_1980684.html